昆明商标注册中有哪些常见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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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标注册中有哪些常见的误区?

作者:云南瑞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19 08:17:10

商标就像其身份证一样,能证实真假性。所以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代理商都会注册自己的商标,但是在个人或者企业昆明商标注册中常见的误区有哪些呢?下面跟随专业商标注册公司了解一下,让您迅速学会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1、烈士人员的名字首先,以现代烈士姓名做为注册商标名称进行申请,通过审核的几率非常小。因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申请不予通过;

2、不能用地理标志注册地理标识本属于国家和地方的重要资源,个人及企业抢注九成胎死腹中。商标抢注人抢注商标多数是为了通过商标交易的方式进行获取利益,但是抢注地理证明商标的结局往往是鸡飞蛋打,得不偿失;

3、不能用领导或国徽做标志;

4、商标没有显著性不建议申请注册:商标应有产品或企业显著的特征;

5、以交易为目的大批量注册商标不可取;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门面和根基,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形象和成长是不可争议的事实。但是商标只是商标,并不代表品牌。

公司与企业从概念和形式上有哪些不同之处?据了解,有很多朋友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为了帮助朋友们排忧解难,本章注册公司就来给大家说一说。

1、必须依法设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

3、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说明公司属于企业范畴。

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在法律上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独资企业,即由单个主体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二种是合伙企业,即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三种是公司企业,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注册商标是对于商标的一种保护,即使是商标共存,也要小心别一不小心侵权了。对于商标侵权我们都有所了解,不过对于商标共存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下面为大家科普一下。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善意的商标共存是指,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均尽到了善意使用的注意义务且不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即指共存之间,也指与共存之外的竞争者之间)。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法定共存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相抵触商标共存现象。特定的共存这主要是指相抵触的商标或因特殊原因导致现行法禁止共存有违公平,或在特殊情形下相抵触商标不再对商品来源起主要识别功能或已经附着在其他主要起标示作用的标识之上或消费者不在乎商标的有无,同时也不会增加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这时,即便是近似度非常高的商标使用于相同的商品上,法律也没有禁止其共存的必要。约定的共存基于协议产生的相抵触商标共存。

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普通民众的误认,那么该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团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存在时,如果一方出于恶意,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侵权,从而禁止其使用。此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使用就不能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之中。

此外,在某些国家,当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因近似而发生冲突与纠纷时,法律通常会保护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加以否定,甚至禁止使用,此种情形也不应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中。也有例外。在承认商标先用权的国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此时的未注册商标可得到法律有限的保护。

在普通静止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一维——时间的商标。它展现的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止的画面或形状。至于听觉商标、嗅觉商标,其表现形式只能是一个过程,因此也是动态商标。

动态商标之父

任自强,法学副教授,力致于中国动态商标的注册和推广,曾多次以学者身份呼吁修订现行商标法,对我国动态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进行论证,终于解决了动态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可行性问题。使我国动态商标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外保持一致,被业内誉为“中国动态商标之父”,他成功注册的“诞生、火浴凤凰、鼠老大、神兔、鲤鱼跳龙门”等动态商标具有浓厚的东方文化和鲜明的民族元素,在国内外企业界引起广泛反响。

动态商标展望

中国经济的崛起,必然趋势是中国文化的复兴,在“孔子学院”之后,中国需要更多代表中华文化的“中国符号”走向世界。随着上海世博会的召开,中国品牌和商标价值肯定会得到提升,上海世博会中国民企联合馆坐落于上海浦西世博园区,占地6000平方米,相当于美国国家馆面积。作为上海世博会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民营企业联合馆将向全世界展示中国民营企业的历史、现在和未来。展望未来,民营企业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将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肩负起更重要的历史使命。

从历史层面看,年轻的中国品牌未必有国际奢侈品巨头那样的深厚背景,但是从未来文化来看,它们又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中国品牌要真正培育出奢侈精品,还是任重而道远。目前中国品牌国际化还处在初级阶段,真正能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中国品牌还凤毛麟角。打造自主民族商标是企业振兴民族复兴的关键,选择商标,动态商标无疑又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常见的动态商标

1、手势商标(gesturemark),即通过特定人物的一系列连续的手势动作或肢体动作来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手势商标在一些国家已经获得认可,例如MarsB.V.公司在荷比卢商标注册局注册了“两只手指作出相剪的动作”的手势商标,使用于咖啡、巧克力、糖果等商品。DerbyshireBuildingSociety公司在英国注册了一个用于投资、抵押贷款等服务的手势商标,该商标描述为“一个人将手指轻触其鼻侧的动作”。

2、活动影像商标(movingimagemark),即运用文字、图片、录像、声音等综合要素呈现的动感片段来区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这种商标通过画面的运动能使人在接触画面的瞬间对其产生注意和发生视觉兴趣,适合电影、电视和网络公司用来指明他们的产品和服务。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公司将各部电影所播放的自由女神像的片头剪辑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电影制片、电影发行等服务。Bradford&Bingleyplc公司在英国注册的动画商标是“透过八张连续播放的图像,反复呈现两个人以手脱帽再戴回帽子的动作”,该商标使用于金融及保险资讯服务上。

3、产品运动商标,即以产品本身的移动状态或者基于产品产生的一系列特定的动作来识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例如,美国亚马哈快艇在行驶过程中从后背喷射的三维喷雾、兰博基尼汽车向上移动的车门就是这样的标记。这种商标的独特性往往会使其产品具有极大的竞争优势,但是也可能会因为其本身具有功能性而不容易通过商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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