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集体商标变更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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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集体商标变更办理的步骤

作者:云南瑞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7 08:27:19

1、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2、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是1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过期后不再提供专利法律保护。

3、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不同之处。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较发明低,原来都称为小发明小创造,但实用性较强。

昆明商标注册非比寻常,它不同于其它事物的注册,商标注册对于品牌还有公司的意义非常重大,我们一定要重视起来!一般来讲,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有两种,一种就是自己进行商标注册,另一种就是找代理公司进行代理注册。

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办理手续的程序在不断地简化,时间在不断缩短,效率也在不断提高,个人独立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也被一些人所采纳。但是“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举个例子,个人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时候,会经常因为一些比如材料准备不全不对,不知道往哪些部门跑等类似的问题,浪费许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而一些代理商标注册的公司拥有专业的团队,具备丰富的商标注册经验,有较为灵活的人脉资源,掌握我们外界并不太熟悉的内部消息和内部资源,和客户树立起长期稳定的关系,在这些方面,有实力的代理公司能够更好的完成业务。商标注册非比寻常,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期待您的选择!

商标一个对大家既熟悉又陌生的东西,属性是因为它无处不在,而陌生是因为对于它的申请主体没有过多了解。今天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商标申请主体都有哪些吧,希望可以帮到您。

商标申请主体主要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以及与中国签订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或以对等原则相互保护商标权的外国公民或法人,都可以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其申请一旦获准,他们就成为我国商标权的权利主体。可见,我国商标权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

商标说的简单点就是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标构成元素,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织,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声音和气味也可以申请商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标法也在不断完善,如果你有想要申请的商标那就抓紧时间,因为商标申请是在先申请原则,就是谁先申请谁就拥有对商标的使用支配权。有的企业投入很多宣传产品,前期没有申请商标,后期想要申请发现商标已经被别人抢先注册,为别人做嫁衣这样浪费精力和财力,就得不偿失了。

商标对企业的作用也是越来越重要,企业注册商标可以让消费者熟知,有效的辨识同行业的产品,消费者认牌购买,企业申请商标可以宣传产品,提高信誉度,昆明商标注册成功是受到商标法保护,一但有人侵犯有据可依,可以维护企业形象也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昆明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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