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企业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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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企业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

作者:云南瑞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3 08:40:06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视为近似商标;

(2)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视为近似商标;

(3)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视为近似商标;(4)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视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视为近似商标;

(6)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视为近似商标;

(7)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视为近似商标;

(8)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视为近似商标;

(9)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视为近似商标;

(10)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视为近似商标;

(11)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视为近似商标。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对于发展中的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商标都是打开市场,树立品牌的有力武器。

外观设计专利查询,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查询窗口进行查询: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

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

2、判断尺度: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3、比较对象: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是,则侵权成立。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

4、判断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部

5、使用状态对比:对存在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如折叠式家具(确定使用状态的形状)、挂壁式信箱(确定“要部”)。

被转让商标的注册证在有效期届满后未换发或者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该商标不能正常转让。转让商标的商标未经许可变更,未重新注册的,不受商标法保护,不得转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不得转让。对转让商标提出异议的,持证人必须证明异议。没有或者未建立自证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转让申请,商标不得转让。

(一)申请转让/转让/注册商标。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护照、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三)转让人、受让人出具的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昆明商标注册大厅直接提交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转让的,商标注册人终止的,不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证明其有权继承相应的商标权。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机构、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

(六)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转让注册商标,不得造成识别错误、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

(七)提出转让申请后,商标局应当向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书面直接受理的,按照所填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当送交代理机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直接以书面形式办理的,按照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发给代理)。

(八)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书面直接处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送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有权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

(九)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直接以纸质方式办理的,由商标局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转让证明给受让人,委托代理的,发给代理。同时,将宣布转让。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十)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的,由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用纸办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代理办理的,发给代理机构。

(十一)申请转让的受让人由一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者证明只发给代表人。

(十二)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全部文件。

(十三)经商标局批准,双方同意转让申请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移的,应当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取款手续。

闲置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从未使用或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新注册商标在被使用之前也属于闲置商标。那么商标闲置的危害具体有哪些呢?

商标闲置的危害闲置商标对于商标权利人、其它企业、甚至国家商标工作的展开都是有极大负面影响的,甚至可以说,闲置商标过多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闲置的商标不能带来收益,还需要投入时间、金钱进行维护,费力不讨好,还给权利人造成精力与经济上的困扰。

对于市场上其它企业来说,因为常用汉字的组合数量有限,闲置商标的存在实际上是有限资源的占用,不仅约束着其它企业正常的昆明商标注册需求,随着商标资源的不断减少,增加的只是在后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难度,给在后申请商标造成巨大的妨碍。而对国家商标工作而言,海量闲置商标的存在,导致在后申请商标为了成功,在商标命名、设计上只得不断另辟蹊径,各出奇招,无形当中增大了商标审查人员的工作量,从而降低了商标审查工作的效率。

如何“盘活”闲置商标:对企业而言,一个好的商标能够使产品知名度和企业的品牌商誉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提高,因此,商标的闲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巨大的商业价值的沉没。要“盘活”商标,商标转让是主要方式。商标转让不仅能使企业得到想要的商标,还能使闲置商标的原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从而实现闲置商标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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