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集体专利费用需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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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集体专利费用需要多少?

作者:云南瑞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5 08:42:35

根据《商标法》第46条之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昆明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企业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可以立即再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吗?这里肯定得告诉大家是不行的。

根据《商标法》第46条之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在实务操作中对申请商标注册来说有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家,如果与在先的注册商标冲突将会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但是如果在先的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其到期没有续展,那么就具有了新的申请注册机会。因此,一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即使被驳回申请,也应当继续关注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包括其专用权期限和商标争议情况。

因此,在新的申请注册机会出现后,并非越早提出注册申请就越好。如果申请提出得太早,等到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尚未超出该缓冲期,商标局仍然会与被撤销的或者没有续展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因不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条文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恶意昆明商标注册而非以使用为目的。笔者认为,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增加的内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应当予以驳回”,缺乏可计算性和可预见性。没有新的内容,根据《商标法》第一愈演愈烈。它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商业环境和正常的商标注册程序,给企业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给我国的国际声誉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应当驳回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2014年,中国商标申请数量呈爆炸式增长。笔者认为,商标申请呈爆炸式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降低公费2017年3月30日,商标局下发《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标注册费标准下调50%。作为一名合法经营者,他当然希望降低收费标准,但在此之前,恶意商标注册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而官费的降低也导致了恶意商标注册近乎疯狂。

二是申请商标资格放宽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商标申请中不予考虑,可以分类申请。作为合法经营者,他不会申请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商品和服务,而恶意抢注根本不是为了使用目的,大量恶意商标是跨类别注册的。

三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失控,企业危在旦夕,因此申请注册了大量防御性商标。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违法行为使企业自危,必须采取注册防御商标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从而造成商标资源浪费的弊端,增加企业的成本最终会落到消费者身上。

四是随着消费结构升级和进出口贸易稳步复苏,企业也将大量申请商标,以满足市场准入机制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遵循法律明确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恶意抢注、囤积数百个甚至数万个商标,使用异常,却迫使合法经营者在多个类别甚至所有类别申请注册。

商标申请的爆炸式增长,导致了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无效和行政诉讼的兴起,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笔者认为,恶意抢占的治理必须从源头入手。笔者认为,申请阶段是商标的真正来源,治理污染河流最重要的是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连续排放,否则一切治理措施和投资都是徒劳的。同样,在商标注册的整个过程中,对申请商标资格的条件和范围也必须加以限制和限制。笔者认为,合法经营者不会申请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商标。

当然,对于通过恶意抢注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我们也可以根据《商标法》条、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恶意申请人主要资格证书的合法性审查,对恶意抢注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采取以下措施:商标局主动撤销或鼓励有关社会公众提出异议、无效等后续程序撤销恶意注册商标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也可以通过后续转让程序予以限制。只有在资本无法产生效益的情况下,恶意商标注册和申请才能逐步减少。我国商标申请量在有效注册商标方面居世界之后,要完善合理的商标保护机制,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国际声誉,保护合法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家电业是我国的一个重要产业。从国内来看,得益于我国经济环境下的各项政策,“家电节能补贴”和“家电下乡”,特别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也促进了家电和家电行业的发展。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全球家电节能也成为主流趋势,并成为高端市场的主角。

通过技术进步,我国家电企业进一步抢占了全球市场份额,特别是在新能源的开发上,逐渐成为世界前列。核心类别:第11类-厨房和浴室用具:灯具、热水器、空调、冰箱、浴缸、净水器等;第7类-电子机械:豆浆机、洗衣机、扫地机、厨房电机、食品加工机械等;(第7类主要是工业用具,但包括洗衣机、扫地机等家用电器)第9类-电子产品:电子计算机、电子开关、充电器、遥控器、办公(印刷、传真)机、电话、视听设备、智能电器、报警器等;35类——广告销售:组织(商业、广告、展览)展销会等;电器产品销售、线上线下广告、连锁店、特许经营等;重要类别:37-电气维护:电子产品的维护和安装服务,涉及需要注册的电气产品的售后安装和维护42-电子产品系统:电子产品研发、产品软件更新、软件升级、电子系统设计等,适用于生产或设计智能家电(如智能机器人、智能照明系统等)的企业40.电子产品加工:适用于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和加工服务的企业41-电子产品培训:在线电子服务下载、电子产品相关教育培训、电子产品学术讨论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同类商品和服务表中,不同类型的家用电器被分为不同的类别。如:11班的电热水器、冰箱等,7班的洗衣机,9班的CD播放机、电视摄像机等。同一行业不同类别的昆明商标注册是商标综合保护的一种手段。

此外,电力行业与家庭工业的关联度也很高。企业涉及其他家居产品或服务的,还需申请相关类别。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昆明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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