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注册商标相对禁止条件有什么?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昆明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那注册商标相对禁止条件有什么?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禁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同样可以取得显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类似的商标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遇到重重困难。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烟草制品法律明确规定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由于这类商品与人民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如果对这类商品不实行强制注册就必然容易出现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生产这类商品,危害人民健康,因而,国家规定这两类商品必须强制注册。申请卷烟、雪茄烟和带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文件。
作为一个商标,最主要的就是要吸引人的注意,商标也是要有一些特征的,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商标要有哪些特征的?
作为商标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
(1)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自然的特性。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所谓标志就是表明一种特征的记号,既为记号就应当是便于识别的。例如我们常见的交通标志、安全等、都具有简洁、明了便于识别的特点,这种便于识别的特点就是标志的显著性。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
(2)商业性。商业性是指商标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志,刚才我们例举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虽然也是标志,由于它不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所以它不具有商标的性质。
(3)专有性。专有性是指商标是由专一的企业所使用。有些标志虽然也是用在商业活动中,但由于不是专一企业所使用,因而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所以不属于商标。例如农药商品上的剧毒标志(就是那个骷髅图形),精密仪器的防潮等,虽然是属于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却不属于商标。因为这些标志是企业公用的,同样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人民法院受理商标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用最终由谁负担,则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人民法院受理昆明商标注册案件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用最终由谁负担,则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具体有以下几种: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如其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记。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商标自愿申请的原则(烟草、药品除外),加之企业商标意识薄弱,因此仍有大量未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商标是企业参与商战的利器,但是未注册商标犹如利器未开刃,因为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而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权利无保障状态,对于企业来说,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意味着手持钝器身处雷区,存在诸多隐患。
首先,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要承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利的风险。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在相同或近似类别上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同一商标即构成侵权。据国家商标局最新统计,我国目前已有注册商标276万件,且还在以每年10%到15%的申请速度增长。商标资源是相对有限的,随着商标申请量急剧增长,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侵权概率会越来越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商标监管权,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罚一般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如侵权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关商标权利人提起诉讼,还要追究赔偿责任。可见,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会将企业推向侵权的被告席。
其次,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意味着他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一旦商标出名了,产品好卖了,就会不断有人假冒、仿造,正常的市场秩序也随之被打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因为没有商标专用权而无法维权,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商标信誉被分享,市场被瓜分,假冒、仿造者会把企业缠得焦头烂额甚至淹没,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再次,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刻都有可能被他人抢注,对企业的危害也最大。根据我国《商标法》,只有通过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而申请昆明商标注册,又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一个未注册商标来讲,谁先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就授予谁。不管企业使用一个未注册商标多久,一旦别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能会属于他人。
商标抢注对于企业来讲防不胜防,付出的代价也是惨重的。企业商标被抢注后,更换商标名称意味着之前为塑造商标所付出的努力付之一炬。如果在市场欺生的压力下不更换商标,那就必须付出巨额的购标费,当年西门子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就曾开出几千万欧元的天价,令世人震惊。
商标一旦被竞争对手抢注,企业便会丧失主动权,授人以柄,甚至被迫退出市场。据此可知未注册商标的大量使用是导致商标侵权案件量极大的主要原因,这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在此,腾达知识产权建议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发展速度快慢,最好及时注册商标或使用注册商标,这样才不至于因使用未注册商标而牵绊企业前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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